Home生活醫療法84條「部分違憲」 醫師即日起可刊登醫療廣告

醫療法84條「部分違憲」 醫師即日起可刊登醫療廣告

醫美診所黃醫師在臉書粉專刊登醫療廣告,被台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」規定開罰5萬元,黃醫師因此提起行政訴訟。承審法官認為這項條文有違憲之虞,聲請釋憲。憲法法庭今天(3日)判決醫療法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部分違憲,即日起失效。

黃醫師2015年10月5日及8日,在臉書粉專刊登利用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治療法令紋、魚尾紋、禿頭等文章,被北市府認定為是以「醫師個人」、而「非以醫療機構名義」刊登醫療廣告,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,裁罰5萬元。

黃醫師提行政訴訟救濟,當時擔任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,醫療法完全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,侵害醫師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、職業自由,也違反平等權,有違憲之虞,2021年聲請解釋憲法。

憲法法庭指出,醫師基於招徠患者的目的而提供醫師姓名、診所地址等一般醫療資訊,對於患者而言,幾乎有利無害。即使所提供者為一般資訊以外的醫療專業知識,鑑於民眾對於專業醫療資訊,每每難以完全了解,由醫師本於其專業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,對於民眾為醫療選擇,亦甚為重要。

憲法法庭認為,醫療法第84條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的部分違憲,立即失效,換言之,醫療機構及醫師均得為醫療廣告(不及於其他醫事人員或一般人民等)。至於醫師所為的醫療廣告,在相關法令修正前,仍應依現行法相關規定,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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