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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欄/唯有賴清德可使徐春鶯「放棄中國籍」

夏學理教授

近來,由於政壇盛傳民眾黨有意提名《新住民發展協會》理事長、《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》祕書長徐春鶯出任不分區立委,因此引發仍保有中國籍的陸配,在當選立委後,究竟應否「放棄中國籍」之爭。

對此,陸委會於本(11)月6日特別說明: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(下稱兩岸條例)為特別法,因此未規定之事項,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。其中,「原籍中國者」在取得我國國民身份後,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,係依《兩岸條例》第21條之規範,在「設籍滿10年」後,即可自由登記參選。就此部分陸委會所做之說明,尚無爭議或疑慮可言。

惟其後,陸委會竟跳針般地指出:關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,由於《兩岸條例》未做特別規定,因此,應一體適用《選舉罷免法》、《國籍法》、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以及其他相關法令。其中,根據《國籍法》第20條第4項規定:「中華民國國民兼具『外國國籍』者,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,應於就(到)職前辦理放棄『外國國籍』,並於就(到)職之日起一年內,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」。

這下子問題來了,儘管陸委會一再強調《國籍法》第20條第4項的適用對象為「中華民國國民」,且無論其本籍是中華民國,或原籍為「外國」,凡具有「雙重國籍」的中華民國國民欲擔任公職時,都應依法放棄「他國國籍」,這是基於公務人員的「忠誠義務」,不容許我國公務員同時向「外國」效忠,因此,乃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。然陸委會在此引爆的更大衝突卻是:「陸籍」算不算是「外籍」?「外國」?「他國」?保有「陸籍」者,等不等同具有「雙重國籍」?

首先,在台「陸籍」配偶的權利義務,全係依《兩岸條例》而行。《兩岸條例》第1條即明定:「『國家』統一前,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,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,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,特制定本條例」。在此所謂之「國家」統一前,當然絕非指「臺灣地區」與「大陸地區」係屬兩個國家,而是陳述兩個地區分治,猶待統一的事實狀態。

其次,「陸籍」配偶須在台住滿6年,方可申請中華民國身份證及護照,至於其他的「外籍」配偶,則僅需4年即可提出申請。且「外籍」配偶在台,又只需要在取得居留證後住滿1年,之後再合法居留台灣3年以上,即可申請身份。兩相比較之下,顯見「陸籍」配偶較「外籍」配偶受到更多且更為嚴格之限制。而此,自也是與「陸籍」、「外籍」兩者截然不同之區別有關。因此,「陸籍」怎會是「外籍」?「外國」?「他國」?而保有「陸籍」者,又怎會是具有「雙重國籍」者?

續再依陸委會提出之《國籍法》進行了解,查其中第3~6條規定:「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』,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,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,得申請歸化」為中華民國國籍。但「陸籍人」卻又並非《國籍法》界定之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」。是以,陸委會主張之「一體適用」,事實為在兩者之間,根本半點沾不上關係!

綜上,此也就難怪徐春鶯會於昨(8)日在接受電台專訪時,直言批評台灣政府漠視《憲法》、《兩岸條例》之規定,同時還反問道:「兩岸關係是外國關係嗎?是國與國的關係嗎?」至於徐春鶯進一步地挑明了說:如果「你(台灣)宣布獨立,我就去放棄那邊(中國)的國籍」,此適可由台獨金孫賴清德促成,終極解決陸委會的自我矛盾與邏輯錯誤。畢竟,一旦台灣獨立了,第一個迎刃被解決的,就是陸委會!(以上言論不代表中廣新聞網立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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